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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 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冀教财〔2020〕25 号 )
发布时间:2020-12-13 浏览次数:0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承培 单位:
为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教师培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7 号)、教育部关于《“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6〕699 号)、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9 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9〕2 号)、财政部教 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9〕258 号)、《河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冀财规〔2018〕5 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经费的内容和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院校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 排, 用于支持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 和职业院校教 师培训项目的资金。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 效”的原则。
专项资金要全部纳入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财政预算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严格控制、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单独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开支范围和数额。各承培单位(院校、 机构)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确需追加调整的, 要严格按照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范围和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开展培训直接 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 及设备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 包括授课教师 的讲课费、交通、食宿等费用。
其中讲课费的执行标准及相关要求以及聘请授课教师的城 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均按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 (冀财规〔2018〕5 号)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且原则上由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承担。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住宿费不超过 180 元/人/天。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伙食 费不超过 100 元/人/天。
(四)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 验室租金、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 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 生的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 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要将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方案研制、培训绩效评估、训后跟踪指导纳入培训实施流程, 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可安排必要的班级管理费用, 充分调动培训班主任参与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除师资费外,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三、培训的组织要求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组织培训应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 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 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利用大数据、 “互联 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鼓励开展网络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所需费用纳入专项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要高度重视师资培训工作,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确保培训质量。要为参训教师提供优质的学校资源和后勤保障,包括教学场地、图书资料、教学仪器以及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 参训教师的学习和食宿原则上统一在校内安排。
培训食宿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 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 日以内的培训原则上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 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专项经费购置培训用途以外的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 纳入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固定资产管理;严禁在培训费中 列支公务接待费、与培训无关的会议费;严禁将培训任务转包、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组织培训项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最多不超过10人。
四、严格经费的支出管理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培训费报销,应当提供专项资金预算、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正式票据、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师资费用报销,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 异地授课的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执行中经承培单位(院校、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 支出项目,还应提供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的材料。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 培训费开支,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讲课费、 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 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 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不得以 现金方式支付。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应当将专项资金开支以适当方式公开。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 年度未支 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省教育厅定期对各承培单位(院校、 机构)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遴选、培训人数 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由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承培单位(院校、机构) 要按照本通知规定,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实施细则,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监 管,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 于规范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 (冀教财〔2016〕40 号)同时废止。